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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佛教协会西藏分会章程

作者: 发布时间: 2017-02-14 12:00:37 来源:

 

中国佛教协会西藏分会章程
2014117日中国佛教协会西藏分会第十次全区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中国佛教协会西藏分会。英文译名:The Tibet Branch of The Buddhist Association of China,英文缩写:TBBAC
   第二条 本会是西藏藏传佛教各教派教职人员联合的爱国团体和教务组织。
   第三条 本会宗旨是:高举爱国爱教、护国利民、团结进步的旗帜,团结带领西藏藏传佛教各教派教职人员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拥护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弘扬藏传佛教“爱国爱教、遵规守法、弃恶扬善、崇尚和谐、祈求和平、造福信众”的优良传统,传承优秀文化;加强自身建设,维护合法权益,弘扬佛教教义,兴办佛教事业;把维护祖国统一和加强民族团结作为佛教协会工作的着眼点和着力点,积极推进藏传佛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为维护宗教和睦、佛事和顺、寺庙和谐作贡献,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谱写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西藏篇章贡献力量。
   第四条 本会业务主管单位为西藏自治区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登记管理机关为西藏自治区民政厅。
   第五条 本会会址设于中国西藏拉萨。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主要工作任务:
  (一)贯彻落实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和国家管理宗教事务的法律法规。团结带领全区寺庙僧尼和信教群众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
  (二)发挥联系、团结、教育、服务宗教界人士、寺庙僧尼和信教群众的桥梁纽带作用,深入调查研究,反映宗教界的意见、建议和诉求,协助政府依法维护藏传佛教正常秩序,维护宗教活动场所、寺庙僧尼和信教群众的合法权益。
  (三)开展爱国爱教宣传服务活动,教育引导寺庙僧尼和信教群众增强中华民族意识、国家意识、法治意识、公民意识,反对分裂,维护祖国统一,加强民族团结,自觉与十四世达赖集团划清界限,不参与分裂祖国活动、不参加扰乱社会秩序活动,坚决同十四世达赖集团作斗争。
  (四)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政府加强和创新寺庙管理的决策部署,协助相关部门推进寺庙“六建”、“六个一”、“九有”、“一覆盖”、“一创建”、“一教育”、“一工程”,实现宗教领域持续稳定、长期稳定、全面稳定。
  (五)指导、协调寺庙开展正常的佛事活动;按照有关法规做好活佛转世和宗教教职人员资格认定管理;审查拟任主要宗教教职人员人选和离任人员,并提出意见;做好经师资格评定管理;组织开展宗教学位学衔考核晋升工作;联系寺庙,引导僧尼遵守寺规戒律,提高寺庙管理水平。
  (六)指导协助西藏佛学院及其分院、寺庙管理委员会培养爱国僧才。组织宗教界人士对教义教规作出符合社会进步要求的阐释,在寺庙僧尼和信教群众中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七)保护和弘扬藏传佛教优秀传统文化,加强藏传佛教文化艺术研究,办好《西藏佛教》。做好《甘珠尔》、《丹珠尔》大藏经及其它经文经书的印制发行工作。
  (八)加强同国内国外佛教组织和佛教界人士的友好交往,积极开展对外交流,做好对外宣传。
  (九)开展社会公益慈善事业,造福社会,利益人群。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 全区代表会议的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理事,组成理事会;
  (三)选举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
  (四)选举会长、副会长,礼请名誉会长;
  (五)授权理事会必要时增补理事、常务理事;
  (六)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其他有关的报告;
  (七)决定终止事宜;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八条 全区代表会议代表的名额和分配办法,由会长会议研究决定。代表人选由市地佛教协会按分配名额协商提名,报中国佛教协会西藏分会审核确定。
   第九条 全区代表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条 全区代表会议每五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的,须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
   第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贯彻实施本会章程和全区代表会议通过的决议和决定;
  (二)全区代表会议召开期间,根据会长提名决定秘书长;根据秘书长提名决定副秘书长;
  (三)根据会长会议提议,增补理事、常务理事,罢免和接受请辞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会长;增聘、解聘名誉理事。
  (四)授权会长会议在必要时任免秘书长、副秘书长;
  (五)全区代表会议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二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三条 理事会每届任期五年,理事可连选连任。理事会会议每二年举行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举行,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进行。
   第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理事会的决议和决定;
  (二)审议年度工作总结和计划;
  (三)审议年度财务结算和预算报告;
  (四)讨论和决定本会重要工作事项,制定本会规章制度;
  (五)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每届任期五年,常务理事可连选连任。常务理事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举行,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进行。
   第十七条 会长每届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
   第十八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会长委托、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九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外代表本会,对内领导会务;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常务理事会会议、会长会议、会长办公会议及其他有关会议,讨论决定重要会务;必要时,可委托副会长主持上述会议;
  (三)督促和检查全区代表会议、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本会签署有关文件;
  (五)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条 副会长每届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副会长协助会长执行职务。
   第二十一条 会长会议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
   第二十二条 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驻会副会长、秘书长组成,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举行。
   第二十三条 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会议、会长办公会议通过的有关决议、决定;
  (二)提名副秘书长,交理事会或会长会议决定;
  (三)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四条 本会根据会务工作需要,设置若干工作部门,分别承办有关工作事项。
第四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经费来源:
  (一)政府全额拨付本会机关工资福利支出、商品和服务支出、其他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资金;
  (二)接受社会捐赠,用于佛教事业发展。
   第二十六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七条 本会必须配备具有合格专业资质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办清交接手续。
   第二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理事会和审计部门的监督,并每年向常务理事会报告社会捐赠收支情况。
   第二十九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一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等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二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全区代表会议表决通过。
   第三十三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全区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方能生效。
第六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四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因其他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全区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经2014117日中国佛教协会西藏分会第十次全区代表会议表决通过。
   第四十条 本会的决议和决定,各地佛教协会、寺庙、西藏佛学院及其分院有遵守与履行的义务。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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