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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走有中国特色西藏特点的法治之路

作者: 付 兴发布时间: 2017-06-06 10:05:28来源: 中国西藏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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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央第六次西藏工作座谈会明确指出,依法治藏、富民兴藏、长期建藏、凝聚人心、夯实基础,是十八大以后党中央提出的西藏工作重要原则。依法治藏在西藏工作诸原则中位居首位,可见其重要性。习近平总书记在座谈会上明确提出,依法治藏,就是要维护宪法法律权威,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西藏工作在国家全局工作中具有特殊重要的战略地位,区情特殊。因此, 我们必须积极探索有中国特色、西藏特点的法治之路,确保2020年西藏与全国一道全面建成小康社会。

  走中国特色西藏特点的法治之路,必须坚持党的领导, 毫不动摇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是在中国革命的历史进程中形成的。作为革命的领导者和主导力量,党在革命胜利后的新的政治体制中当然地处于核心的领导地位,这既是历史的选择,也是中国人民的选择。新中国成立后的第一部宪法“五四宪法”以及“七五宪法”“七八宪法”和现行的“八二宪法”都以明文法律的形式确立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法治国。因此,无论是否是中国共产党党员,都要坚持党的领导,任何否定党领导地位的行为都是违法乃至违宪行为,必须予以追究。因此, 走中国特色西藏特点的法治之路,要毫不动摇、理直气壮地坚持党的领导。

  从成立至今,我们党已走过96年光辉历程, 现已发展成为拥有8800多万党员,在有着13亿人口的大国长期执政的大党。成功实现了由革命党到执政党的转变,开辟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与此同时,党也不可避免地面临着精神懈怠、能力不足、脱离群众、局部腐败等影响党长期执政的各种风险和挑战。作为中华民族大家庭一员的西藏,在经历和平解放、民主改革、自治区成立到改革开放的今天,在经济、政治、社会制度等方面取得了长足进步和举世瞩目的成就。但由于各种原因,现在的西藏自治区仍属于欠发达地区,再加上地处祖国西南边陲,民族问题和宗教问题交织,长期处于尖锐复杂的反分裂斗争前沿,西藏党的建设比内地更加重要和紧迫。因此,我们必须毫不动摇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巩固党的执政地位。

  如何在西藏这一特殊的边疆民族地区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习近平总书记给出了答案。2012年12月4日,在纪念现行宪法颁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指出,坚持党的领导,更加注重改善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依法执政,关键是依宪执政。这就是说,要以法治而非人治的方式改善党的领导,改进党的领导方式。公权力该做什么、不该做什么,能做什么、不能做什么,皆于法有据,一准于法。

  具体到西藏来说,要抓好《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和贯彻落实,逐步实现西藏自治区各项政策法律化和法治化。首先,积极探索西藏自治区党委和自治区人大关系法治化新路径。西藏自治区各级党组织要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由党委副书记兼任人大常委会主任惯例化,从法律及法律惯例上保证党的领导,保证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职权,围绕西藏发展稳定大局开展立法和监督工作。其次,探索党委和政协关系法治化新路径。自治区各级党委要不断完善协商民主制度和工作机制,加强政协党组制度建设,更好地协调关系、汇聚力量、建言献策、服务大局。再次,进一步理顺西藏自治区党委和政府关系,提高政府行政法治化水平。坚持完善好制度好举措,并使之法律化,支持自治区各级人民政府依法开展工作。最后,加强西藏自治区各级党委自身法治建设,依法依规总揽全局、协调各方,树立和维护自治区党委的权威,自治区重大问题必须由区党委依法依规研究决定。支持区人大、政府、政协依法开展工作,及时听取区人大、政府、政协党组的工作汇报,依法提出加强和改进工作的意见。因此,走中国特色、西藏特点的法治之路,要在法治的框架下推动改革,以法治的方式治边理政,进一步实现党在西藏领导的制度化、法治化。依法保障西藏人民政治、经济、文化权利,保障西藏各族人民依法自主管理本民族事务。

  走中国特色西藏特点的法治之路,必须毫不动摇地坚持法治西藏这一目标。中国特色西藏特点的法治不同于西方自由主义的法治。西方法治源于古希腊时期,亚里士多德在其《政治学》一书中对“法治”进行了经典阐释:已制定的法律获得普遍的遵守;大家所遵守的法律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即法律的统治。西方现代意义上的法治是建立在宪政民主基础上,保障公民自由的法律之治。而我国现行的“八二宪法”第五条明文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十八届四中全会公报也明确提出,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因此,建设法治西藏,必须批判西方错误的法治观,坚持走中国特色、西藏特点的法治之路。

  中国特色西藏特点的法治也不同于中国古代工具主义的法治。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家虽提出以法治国,“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但却是君王用法律来统治,是把法律作为治理国家、富国强兵的手段和工具,法律没有自身价值,以法治国实质上仍是为君主服务的人治。而我们的法治是与人治相对立的法律的统治,是法的治理,将法作为最高价值予以遵守和信仰,法律之下无特权,法律之下人人平等,每个人包括治理者都将法律作为捍卫个人权利的保障,履职的依据。

  走中国特色西藏特点的法治之路,必须立足西藏实际,毫不动摇地以法治方式处理民族关系。我国现行的“八二宪法”明文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全国各族人民共同缔造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西藏自治区是以藏族为主体的民族自治区。在西藏自治区用法治方式处理民族关系,我们要做好以下工作:第一,多措并举实施普法教育, 大力推进法律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进寺庙等活动,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能力,增强各族群众的法治意识。第二,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宗教事务条例》等法律法规在西藏自治区的贯彻执行,保障国家法律的统一;着力提高立法质量,科学民主立法,认真制定五年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深化自治区各级政府行政体制改革,积极推动政府依法行政,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同时,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切实维护公平正义的法治环境。第三,反对狭隘的民族主义,用法律的手段保障各族群众权利;贯彻实质平等原则,对在藏的汉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的权益予以更严格的法律保护;根据西藏政治经济社会发展状况,使权利边界动态调整法治化,确保边疆和谐稳定,长治久安。

  法是治国之重器,法治更是良法善治。我们要积极探索有中国特色、西藏特点的法治之路,用法治方式保障西藏的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为西藏与全国人民一道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西藏篇章而不懈奋斗。

(责编: 吴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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