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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实施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区创建条例 推动我区民族团结进步事业谱写新篇章

作者: 分享到发布时间: 2020-05-02 10:17:25来源: 中国西藏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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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贯彻实施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区创建条例 推动我区民族团结进步事业谱写新篇章

西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今年1月11日,自治区十一届人大三次会议全票通过《西藏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区创建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这是一部我区关于民族事务的重要地方法规,彰显了西藏各族人民维护祖国统一、加强民族团结、携手同心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坚强意志和坚定决心,体现了鲜明时代特色和价值导向,必将进一步凝聚全区各族人民守护神圣国土、建设幸福家园磅礴力量,谱写西藏民族团结进步事业新篇章。

  一、充分认识制定和实施《条例》的重要意义

  制定和实施《条例》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族工作和治边稳藏重要论述的重大举措。维护祖国统一、加强民族团结是西藏各族人民的根本利益所在。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西藏工作、深切关怀西藏人民,着眼全局、深谋远虑,科学研究西藏长足发展和长治久安大计,作出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习近平总书记亲自主持召开中央第六次西藏工作座谈会,提出“治国必治边、治边先稳藏”的战略论断,作出“加强民族团结、建设美丽西藏”的重要指示,制定出台一系列特殊优惠政策,为我们做好西藏工作指明了前进方向、提供了根本遵循、注入了强大动力。区党委团结带领全区各族干部群众,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族工作和治边稳藏的重要论述,紧紧围绕西藏工作的着眼点着力点和出发点落脚点,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不断巩固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开创了社会大局和谐稳定、经济文化繁荣、社会全面进步、生态环境良好、民族交往交流交融、宗教日益和谐、人民生活幸福、边疆巩固边境安全的大好局面。制定和实施《条例》,就是要把党的十八大以来区党委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治边稳藏和民族工作重要论述的生动实践和重大成果,用地方性法规的形式固定下来、长期坚持。制定和实施《条例》,就是要坚定不移坚持党的领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走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的正确道路,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制定和实施《条例》,就是要进一步深化党的民族理论政策、治藏方略的宣传教育,把全区各族干部群众的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治边稳藏和民族工作重要论述上来,统一到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和区党委各项工作要求上来,强力推动西藏各族群众进一步增强“五个认同”,同心同德开创新时代西藏长足发展和长治久安新局面。

  制定和实施《条例》是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生动实践。民族团结是西藏各族人民的生命线。习近平总书记在2019年全国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上强调,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就是要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把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作为基础性事业抓紧抓好。当前,世界正经历百年未有之大变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民族工作面临着许多新的阶段性特征。区党委始终坚持把加强民族团结作为战略性、基础性、长远性工作,科学分析和把握我区民族团结工作面临的形势和挑战,立足巩固发展我区各民族和睦相处、和衷共济、和谐发展的大好局面,明确提出“努力把我区建成全国先进的民族团结模范区”。制定和实施《条例》,就是要在总结我区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实践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深化民族团结进步教育,践行手足相亲、守望相助理念,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构建各民族共有精神家园,不断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把各族人民更加紧密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共同守护好神圣国土,共同建设好幸福家园。

  制定和实施《条例》是积极推动我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具体体现。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大任务,《决定》指出,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全面深入持久开展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区创建。区党委九届七次全会《实施意见》强调,积极创建全国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区,建立健全民族团结进步创建长效机制。制定和实施《条例》,就是把党的主张变成全体人民一体遵循的共同行为规范,不断推进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切实走出一条具有中国特色、西藏特点的现代化治理路子,不断把我国制度优势更好转化为治边稳藏效能。

  制定和实施《条例》是建设法治西藏的客观需要。坚持依法治藏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确定的西藏工作重要原则之首,西藏一切工作都与民族工作密不可分。坚持依法治藏、建设法治西藏,必须始终胸怀两个大局,牢牢把握“两个矛盾”,坚定坚决维护中华民族最高利益,全面贯彻落实民族区域自治法,加强我区民族领域法规和制度建设,依法保障各民族合法权益,保证各族公民平等享有权利、平等履行义务,确保民族事务治理在法治轨道上运行。制定和实施《条例》,就是要提升民族领域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区创建工作,为民族事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奠定坚实法治基础,为确保国家安全和西藏长治久安提供强有力法治保障。

  制定和实施《条例》是顺应全区各族人民热切期盼的客观要求。西藏各族人民的命运始终同伟大祖国的前途命运紧紧相连,历来具有维护祖国统一、加强民族团结的光荣传统,在漫长的历史岁月中,浓墨重彩写下了波澜壮阔的维护祖国统一、抵御外来侵略、加强民族团结、反对民族分裂的壮丽篇章。新中国成立后,在西藏和平解放、民主改革、社会主义建设和改革开放的各个历史时期,全区各族干部群众团结互助、携手共进,孕育、创造、发展和弘扬以“特别能团结”为基石的“老西藏精神”,以“军民一家、民族团结”为重要内容的“两路精神”,涌现出许许多多热爱祖国、团结进步、守护国土、建设家园的英模人物,形成了“汉族离不开少数民族、少数民族离不开汉族、各少数民族之间也互相离不开”的民族团结生动局面。维护祖国统一、加强民族团结已深深融进了西藏各族人民的血液和灵魂,成为推动西藏和谐稳定、繁荣发展的坚强保障和强大精神动力。特别是在新中国成立70周年之际,我们尊敬的老领导、全国人大常委会原副委员长热地同志获得“民族团结杰出贡献者”国家荣誉称号,这更加坚定了全区各族人民“中华民族一家亲,同心共筑中国梦”的信心和决心。《条例》的制定和实施,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把全区各族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作为奋斗目标,推动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一起做好民族工作,全面深入持久开展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区创建,顺应了各族人民感恩奋进新时代、同全国一道实现全面小康和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强烈意愿。

  二、准确理解和把握《条例》的基本内涵和主要特性

  《条例》明确了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区创建的重要遵循、总体目标、工作机制、具体举措、保障措施、法律责任,是符合时代大势所趋、事业发展所需、党心民心所向的一部十分重要的地方性法规。做好《条例》的贯彻实施工作,要准确理解基本内涵,正确把握突出特点。

  一是体现政治性,始终坚持党的全面领导。我们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把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作为根本政治规矩和最高政治原则,贯彻落实到民族团结立法的全过程、各方面,确保《条例》正确政治方向。区党委专门召开常委会会议,专题研究民族团结立法工作,吴英杰书记先后多次作出批示、提出明确要求;区人大常委会党组就民族团结立法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重要事项及时向区党委请示报告,确保《条例》的制定工作始终在党的领导下进行。《条例》在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区创建的重要原则和工作机制、组织保障等条文中对坚持党的领导作出明确规定,以立法方式把党对民族工作的全面领导制度落到实处,为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区创建工作提供坚强政治保证。

  二是体现统筹性,始终坚持统筹部署和推进。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区创建工作是一个系统工程,不是一个局部单一的事情,而是全面整体的事情,不是哪一个单位的事情,而是全社会共同的事情,是全区工作的重中之重,必须全面地、具体地、真实地体现在经济社会发展、和谐稳定各方面。《条例》明确规定,要将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区创建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融入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全过程,统一部署,统筹推进。

  三是体现实践性,始终坚持彰显西藏特色。在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和权威的前提下,立足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和西藏特殊区情,明确维护祖国统一、加强民族团结、旗帜鲜明反对分裂,是全区各族群众的共同责任和义务;坚持把“依法治藏、富民兴藏、长期建藏、凝聚人心、夯实基础”作为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区创建工作遵循的重要原则之一;把保护、传承和发展格萨尔、藏戏、藏医药、唐卡等民族优秀传统文化,扶持发展民族贸易、民族手工业作为推进民族团结进步的措施之一;将西藏百万农奴解放纪念日、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活动月作为宣传教育重要载体;对发挥宗教事务部门、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在维护祖国统一、加强民族团结中的积极作用作出具体规定,把在对口援藏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作为模范集体、模范个人的评选条件之一。这些规定都充分结合西藏工作的特点和实际,找准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区创建活动与社会心理的契合点、与各族群众情感的共鸣点、与西藏各族人民切身利益的结合点,有利于推动全区各族干部群众自觉将《条例》各项规定内化于心、外化于行。

  四是体现基础性,始终坚持创建工作全覆盖。《条例》明确“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区创建,实行党委统一领导、人大依法监督、政府全面负责、各部门密切配合、社会各界协同参与的工作机制”,这有利于推动形成全区各行各业积极投身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区创建工作的强大合力。《条例》明确了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教育的主要内容,并对宣传载体、宣传方式等有具体要求,明确规定把民族团结进步内容纳入学前教育、义务教育、中等教育、职业教育、高等教育全过程,纳入干部教育和社会教育,实现了各类教育的全覆盖。《条例》明确,推动创建活动进机关、进企业、进社区、进乡镇、进村居、进学校、进连队、进宗教活动场所等,创造各族群众共居、共学、共事、共乐的社会条件,让各族群众越走越近、越走越亲。

  五是体现可操作性,始终坚持职责措施配套。《条例》对模范地(市)、模范县(区)、模范乡镇(街道)、模范村居、模范社区的创建和模范集体、模范个人的条件和标准作出明确规定,为开展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区创建工作提供了基本依据。《条例》专设一章对各级政府、社会团体、教育科研机构、宗教界、企事业等部门的相关职责作出具体规定,对强化领导、完善机制、业绩考核、经费支持、监督检查等组织保障措施作出明确规定,并细化法律责任,有利于保证《条例》落实落细落地,依法推动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区创建工作深入开展。

  三、深入学习宣传贯彻《条例》,创造我区民族团结进步事业新辉煌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今年5月1日《条例》正式实施,我们要以《条例》实施为契机,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明确目标任务、坚定信心决心,全方位强化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教育的广度、深度、力度,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民族领域各项工作,在全社会唱响新时代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主旋律。

  一是加快制定完善配套规定。《条例》确立的基本制度和规范,有的可以直接执行,有的已经有了现行规定但还较为原则,还需要更多配套规定予以细化。各级人民政府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尊重群众首创精神、倾听基层意见、借鉴有益经验,结合各自实际尽快出台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区创建规划和实施方案,建立完善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教育、模范创建等方面的工作措施,进一步明确可操作、可执行的具体规范,保证《条例》有效实施,把制度优势更好转化为治边稳藏效能。

  二是持续深入抓好宣传普及工作。贯彻实施《条例》的前提是做好宣传教育工作。要把学习实施《条例》与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治边稳藏和民族工作的重要论述结合起来,与贯彻实施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起来,为推动《条例》实施筑牢思想基础、群众基础、社会基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要带头学习,深刻理解《条例》的重大意义和科学内涵,系统掌握《条例》的主要内容和基本要求,发挥好示范带动作用。各级各部门要积极主动做好《条例》的宣传阐释工作,进一步准确把握各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行业系统应尽的职责义务和工作要求,特别是要把学习宣传《条例》纳入“四讲四爱”群众教育实践活动、“遵循四条标准、争做先进僧尼”教育实践活动,形成工作合力,推动各项规定落到实处。要充分发挥媒体作用,全方位介绍立法重大意义、讲好立法故事、宣传立法成果,推动《条例》深入人心、家喻户晓,努力营造人人了解、关心和支持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良好社会氛围。

  三是加强贯彻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将监督检查《条例》的普法宣传情况纳入年度工作计划,采取多种形式推动《条例》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在《条例》施行一段时间后,还将持续开展对《条例》和民族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系统评估报告实施效果,协调解决《条例》执行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提升法规执行力,切实维护法律严肃性。

  把西藏建设成为全国先进的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区,使命光荣、责任重大。让我们更加紧密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在区党委的坚强领导下,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治藏方略,学习好宣传好贯彻好这个《条例》,为书写新时代西藏民族团结进步事业新篇章作出更大的贡献。

(责编: 陈建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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