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着力打造民族团结进步的铸魂固本工程

作者: 王德文发布时间: 2020-08-10 11:06:52来源: 西藏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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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藏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区创建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颁布施行,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族工作和治边稳藏重要论述的有力举措,是推进民族事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充分彰显了西藏各族人民维护祖国统一、加强民族团结、携手同心谱写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西藏篇章的坚强意志和坚定信心,充分体现了鲜明的时代特色和价值取向,必将进一步凝聚全区各族人民守护神圣国土、建设幸福家园的磅礴力量,创造西藏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新辉煌。我们要站在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的高度,深刻认识做好民族工作的极端重要性,进一步拓展学习宣传、贯彻实施的广度、深度、力度,在全社会唱响新时代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主旋律,为把西藏建设成为全国先进的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区而不懈努力。

  一、全面遵循根本指引,努力打造民族团结进步的凝心铸魂工程

  《条例》规定了模范区创建的重大意义、指导思想、重要原则、总体要求,这是我们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根本遵循,对于我们在灵魂深处、心灵深处扎紧扎实民族团结进步的根至关重要,必须不折不扣地贯彻落实好。

  一要坚持科学理论指引。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西藏工作,深切关心西藏人民,习近平总书记亲自主持召开中央第六次西藏工作座谈会,提出“治国必治边、治边先稳藏”的重要论述,作出“加强民族团结、建设美丽西藏”的重要指示,制定出台一系列特殊优惠政策,为做好西藏工作指明了前进方向、提供了根本遵循。《条例》把党的十八大以来自治区党委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族工作和治边稳藏的重要论述的生动实践和重大成果,用地方性法规的形式固定了下来。我们从党的十八大以来西藏发展稳定生态事业的崭新变化中,衷心拥戴习近平总书记党的核心、人民领袖、军队统帅,深刻领悟到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科学指引。我们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西藏工作的着眼点着力点和出发点落脚点,不断开创各项事业新局面。

  二要坚持党的全面领导。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和最大的制度优势。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只有中国共产党才能实现中华民族的大团结,只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才能凝聚各民族、发展各民族、繁荣各民族”。西藏和平解放以来,西藏工作的实践充分证明,党的民族理论和方针政策是完全正确的,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的道路是指引民族团结进步事业蓬勃发展的必由之路、成功之路、胜利之路。西藏人民从几十年的沧桑巨变中,坚信只有跟着中国共产党才有幸福生活和光明未来。《条例》在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区创建的重要原则和工作机制、组织保障等条文中对坚持党的领导作出明确规定,以立法的形式把党对民族工作的全面领导制度落到实处。我们要认真学习贯彻,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的正确道路,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为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区创建工作提供坚强政治保证。

  三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中华民族是一个大家庭,一家人都要过上好日子。没有民族地区的全面小康和现代化,就没有全国的小康和现代化”。《条例》有机体现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把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贯穿于法规中。西藏从和平解放、民主改革、成立自治区、实行改革开放,到进入新时代,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创造了举世瞩目的人间奇迹,“短短几十年,跨越上千年”,百万农奴从旧西藏“会说话的工具”成为新西藏的主人。我们要坚持人民至上,把民族团结作为各族人民的生命线,一切工作都向民族团结聚焦、一切工作都向增进民族团结发力,不断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大力推动经济社会全面发展,切实把惠及民生的各项工作做深做实做细,充分保障各民族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方面的权益,保证人民当家作主,让各族群众共享改革发展稳定成果,不断增强各族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全面抓好宣传教育,努力打造民族团结进步的强基固本工程

  《条例》专列一章,规定了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教育的主要内容、宣传载体、宣传方式等,明确了教育、文化、旅游、民宗、广电、党校等部门的职责,针对性操作性都很强,对于从学校教育、社会大众抓起,夯实民族团结进步根基意义重大。我们要切实抓紧抓好、抓出成效。

  一要在进一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上下功夫。中华民族是一个大家庭,56个民族是家庭成员,中华民族与各民族的关系,是家庭和家庭成员的关系,各民族的关系是大家庭里不同成员的关系。一部中国史,就是一部各民族交融汇聚成多元一体中华民族的历史,就是各民族共同缔造、发展、巩固统一伟大祖国的历史。只有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才能实现民族关系和谐、西藏长治久安。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在西藏深入人心,历久弥新,“红河谷”的故事催人泪下,“老西藏精神”“两路精神”矗立起新西藏的精神丰碑,“一个妈妈的女儿”唱出了西藏人民的心声。我们要牢牢把握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主题,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推动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区创建活动进机关、进企业、进社区、进乡镇、进村(居)、进学校、进连队、进宗教活动场所等,教育引导各族干部群众牢固树立“三个离不开”思想,不断增进各族人民对伟大祖国、中华民族、中华文化、中国共产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认同,积极构建各民族共有精神家园,践行手足相亲、守望相助理念,不断巩固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

  二要在进一步加强各民族交流交往交融上下功夫。自古以来,西藏就是一个多民族聚居的地区,各民族在辽阔的青藏高原开疆拓土,创造了悠久灿烂的文明史。从文成公主进藏到新时期的对口援藏,一脉相承地书写各民族交往的过去、现在和未来,形成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统一体,也必将在新时代放射出更加夺目的光彩。我们要大力培育民族团结进步先进典型,充分发挥其示范引领作用,积极引导各民族在共同生产生活和工作学习中相互了解、相互尊重、相互包容、相互欣赏、相互学习、相互帮助,不断增进感情,营造尊重各民族文化、尊重差异、包容多样的社会氛围,促进各民族像石榴籽一样紧紧地抱在一起,让“中华民族一家亲、同心共筑中国梦”成为各民族的共同追求。

  三要在进一步加强民族团结和维护稳定上下功夫。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民族团结是前提和基础,社会稳定和国家统一是目标和宗旨”。西藏地处反分裂斗争前沿,各族人民深知“团结稳定是福、分裂动乱是祸”。我们要牢固树立总体国家安全观,夯实群众“我要稳定”的思想基础,坚定不移地开展反分裂斗争,严密防范和坚决打击各种分裂渗透破坏活动,坚决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确保边疆巩固和边境安全。

  四要在进一步丰富活动载体和活动方式上下功夫。特别是要紧密结合西藏百万农奴解放纪念日、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活动月以及其他重大节庆、民族传统节日等,广泛深入地开展丰富多彩、喜闻乐见的活动。要把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教育有机融入“四讲四爱”群众教育实践活动中去,纳入“遵循四条标准、争做先进僧尼”教育实践活动,形成工作合力,推动各项规定落到实处。要把加强青少年的爱国主义教育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推动党的民族理论、民族政策和民族知识进课堂、进教材、进头脑,把爱我中华的种子埋入每个孩子的心灵深处。要充分发挥各类媒体作用。

  三、全面落实职责任务,努力打造民族团结进步的齐抓共管工程

  《条例》规定了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区创建的总目标,对各级政府、社会团体、教育科研机构、宗教界、企事业等部门的相关职责作出具体规定,对强化领导、干部培养、完善机制、业绩考核、经费支持、纠纷化解等作出明确规定,还对模范市地、模范县(区)、模范乡镇(街道)、模范村(居)、模范社区的创建和模范集体、模范个人的条件和标准作出明确规定。民族团结进步不是就民族团结而抓民族团结,而是要有机融入经济社会发展中。关于工作机制,《条例》明确,“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区创建,实行党委统一领导、人大依法监督、政府全面负责、各部门密切配合、社会各界协同参与的工作机制”,形成齐抓共管的合力。

  一要科学制订方案措施。《条例》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职责,要加强组织领导,抓紧提早谋划,及时制订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区创建的具体实施方案,细化目标任务、指标体系、工作举措、保障措施、考核评比、表彰奖励等内容。要建立和完善民族团结进步创建目标责任制度,建立和完善促进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的长效机制,将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列入“五位一体”工作中,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并针对不同创建对象制定具体推进措施。

  二要有机融入各项事业。要按照《条例》规定,将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区创建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融入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全过程,统一部署,统筹实施。要将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区创建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要认真落实《条例》有关加快推进经济社会发展、保护传承发展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双语教育、民族体育、民族特色产业和军民融合等方面的规定要求,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大力推进脱贫攻坚,加快经济社会发展,不断提高各族群众自我发展能力,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发展,大力实施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发展和创新工程,保护和弘扬少数民族优秀文化,推动各民族文化交融和创新,确保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

  三要狠抓部门职责落实。《条例》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司法机关、群团组织和各级各类学校等单位、部门,在民族团结进步中的任务职责都作了明确规定,要从各自实际出发,认真抓好落实。各级民族事务部门要认真履职尽责,切实负责好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区创建的综合协调、服务指导、督促检查等具体工作。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广大干部职工按照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单位、模范集体、模范个人的基本条件,紧密结合各自实际,大力开展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创建工作,争取在这方面走在前、有亮点、出典型,涌现更多的模范集体和个人。

  四、全面强化监督检查,努力打造民族团结进步的法治保障工程

  《条例》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在推进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区创建工作上提出了明确要求,规定了司法机关职责,对违反《条例》的规定了法律责任。我们要认真落实到位,为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一要切实加大法规宣传力度。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在前一阶段工作基础上,以学习宣传、贯彻执行《条例》为主要内容,准确阐释、深刻理解《条例》的重大意义和科学内涵,系统掌握《条例》的主要内容和基本要求,推动《条例》深入人心、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努力营造人人了解、关心和支持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良好社会氛围。

  二要切实加大法治建设力度。坚持依照宪法和法律法规治理民族事务,依法保障各民族合法权益,教育和引导各族人民增强法治意识,坚决惩处和打击蓄意挑拨民族关系、煽动民族歧视和仇恨、破坏民族团结的行为,建立健全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区创建活动的相关配套规章和制度并抓好落实,进一步巩固民族团结进步的法治基础。

  三要切实加大监督检查力度。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在《条例》施行一段时间后,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对《条例》的贯彻实施情况进行执法检查,听取审议同级人民政府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区创建工作报告,加强对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区创建工作的监督,系统评估《条例》实施效果,不断提升法规执行力,切实维护法律严肃性,确保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区创建工作在法治轨道上有力有序有效进行。

  把西藏建设成为全国先进的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区,是一项具有开创性、根本性的治本工程,其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必将会随着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新西藏的伟大进程而不断彰显出来。各级各部门责任重大,必须在思想认识上再强化、在落实措施上再加力、在体制机制上再完善、在实际效果上再增强,为努力开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新局面贡献新的更大力量。

  (作者为山南市人大常委会主任)

(责编: 陈建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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